論LGBTQ人士與佛教
——從古印度社會,部派佛教到大乘佛教的種種變遷
白景皓
回歸原始佛教文獻的思想
從結論上說:我比較支持如昭慧法師一樣,修改佛教戒律中的糟粕,回歸真正的原始佛教文獻的思想才是正理。
我們應該看到什麼是佛的原始精神,如果把部派佛教的文獻也算入佛的原始文獻的話,那是本末倒置了,因此部派佛教在批判大乘佛教非佛說之前,要考慮自己是否早就已經改過經律論了呢?而非佛說的大乘,恰恰在恢復佛和佛教的原始傳統。從我作為文獻學者的角度來看,部派佛教傳承至今的三藏就被認為是來自佛說、佛制,這是值得懷疑的。
因此所謂是「改」還是「修」,如果是以部派佛教文獻來看,那是「改」;但如果真以原始佛教文獻來看,那是「修」。
論LGBTQ人士與佛教——從古印度社會,部派佛教到大乘佛教的種種變遷
寫於「國際不再恐懼同性戀、跨性別與雙性戀日(5月17日)」
議題一:LGBTQ人士在梵語中的詞語表現是什麼?
1. 半托迦(paṇḍaka)
最常見於佛教律典、部分婆羅門文獻。意義含糊多義,主要指:(1)性功能障礙者(如陽痿、閹人);(2)性慾強烈、淫逸者;(3)因為類型多樣,有時被引申為男性同性戀者、變性者。
2. 不男(napuṃsaka)
原意為「非男性」。可指:(1)閹人;(2)身體不具性別特徵者;(3)有時與「性冷淡」或「無性行為能力」相關;(4)女性能力不全或男性能力不全,泛指中的「中性」。
3. 第三性別(tṛtīyaprakṛti)
「第三性」的經典用語,見於《摩奴法論》(Manusmṛti)及《愛經》(Kāmasūtra)。指:(1)非典型的性行為傾向者;(2)同性戀者(男或女);(3)性別不明或跨性別者。
該詞語表現,反映了古印度社會承認「男性/女性」之外的多元化性別存在。
4. 不能男(klība)或閹人(śaṇḍa)
這兩種詞語,有時也指女性化的男子、女同性戀者、男同性戀者。見於《摩奴法論》(Manusmṛti)及《愛經》(Kāmasūtra),雖然上述說古印度社會承認有第三性別者的存在,但在文論中的態度多是極近侮辱或貶抑的,有時與「賤民」進行同類表達,特別是用此二詞表達時。在史詩《摩訶婆羅多》中用śaṇḍa來羞辱男性的「失去男子氣概」。
因此可見LGBTQ人士在古印度社會中,不僅身份地位低於男性群體,也低於已經被男權印度歧視了的女性群體,大致與「賤民」比肩,屬於社會最底層的狀態,長期無法得到任何權利,其中就包括了通過學習來獲得知識的權利。
議題二:LGBTQ人士在婆羅門教——印度教傳統中得到尊重了嗎?
在婆羅門教印度教的神話傳統中,濕婆神曾經以「半女神」(Ardhanārīśvara)的兩形姿態出現。該故事,被闡釋為濕婆神與帕爾瓦蒂的大愛,以及超越二元的神性圓滿;毗濕奴神甚至化身為一位女性摩希尼(Mohinī),與濕婆神結合,並為濕婆神生下一子,該故事被認為是神化的「奉愛」(bhakti)思想的最極致的表現。
在中世紀以後的奉愛運動中,部分男性聖者(比如:遮曇若=Chaitanya Mahāprabhu)直接將自己看作是以「女性」的身分來愛慕男性神,以展現極致的神性修行。這些故事或者實踐(特別是印度教奉愛派)中,雖然或許體現著類似LGBTQ人士的某種精神,即對於神靈的「奉愛跨性別」體驗,這些行為的目的並不是肯定如LGBTQ的「性別多樣性」本身的合法性,而是宗教體驗上的工具性轉化(作為接近神的手段)。
這些象徵性的身份扮演,不等同於現實生活中的性別或性取向認同,其背後仍默認的是「男性(神)的陽剛」和「女性(奉愛實踐者)的柔順」,那麼他們以此種方式的強調接受神恩,也就成為了古印度最隱性的男權父權結構了。
對於印度教而言,這些實踐上的模擬象徵,皆不落實到對現實LGBTQ人士的身份的承認、平等、尊重,那就不是「真正的包容」,而只是「文化的投射性利用」。
議題三:佛教因「行淫」而歧視LGBTQ人士嗎?
部派佛教
偏部派佛教的經集和戒典當中普遍有歧視LGBTQ人士,這繼承的是古印度社會一貫的不包容態度。比如《五戒相經》中認為過去世的「樂行邪淫」就會導致今生中轉成代表LGBTQ人士的半托迦。《正法念處經》中進而說「樂行多作邪淫」者(暗指代表著LGBTQ人士的半托迦),必定墮入「眾合地獄多苦惱處」。
這種描述將同性性行為與嚴重的惡業聯繫在一起,這些均是對LGBTQ人士的歧視性評價。
大乘佛教
在大乘佛教初期,受部派佛教影響的經集中也有對LGBTQ人士的歧視表達。在《造像功德經》中,假托佛陀講說了男性成為同性戀者的四種因緣:「一者,或嫌、或戲,謗毀於人;二者,樂作女人衣服莊飾;三者,於親族女行淫穢事;四者,實無勝德,妄受其禮。」
這段經文指出,男性在前世若有上述行為,今生可能會產生同性戀傾向。尤其是第二點「樂作女人衣服莊飾」,被解釋為前世穿著女性服飾的行為,可能導致今生的性別認同或性取向與傳統期待不符。這種解釋在現代看來,正是對LGBTQ人士的歧視性描述。
較為嚴苛的瑜伽行派《瑜伽師地論》中解釋,眾生的中陰身入胎,成為男女性別以外者的原因中說,受到業力的影響對於執著父母二人產生猶豫徘徊,從而性別呈現多元化狀態。這反映出,瑜伽行派認為LGBTQ人士,共通的問題是:宿世中增上的「猶豫」(疑,viciktsā),而「猶豫」是《大乘百法明門論》中提示的一種煩惱心所(但《俱舍論》中認為「疑」是屬於「不定地法」;《百法明門論》中認為它屬於煩惱心所),是「三結」之一,能障礙善品類的出生。因此推測瑜伽行派意在說LGBTQ人士的「疑」比非LGBTQ人士更強盛,因此導向「障善行惡」的可能性也就更大。
在《法華經・安樂行品》中,有一段常被誤解為排斥性少數群體的教說:「不應親近五種人:一者,持外道論,二者……三者……五者,半托迦。」從字面看來,這似乎是在將代表LGBTQ人士的半托迦等人排除在《法華經》信受修行的對象之外。然而,若從經文的上下文脈絡及《法華經》整體弘願精神出發,此段話的真正意義並非出於歧視或嫌惡。
實際上,該段屬於〈安樂行品〉中「口業安樂行」的說明,重點在於避免因不當宣講而引發誹謗佛法、墮三惡道等嚴重後果。佛陀在此叮囑法師應謹慎選擇聽法對象,是出於對《法華經》深奧教義的護持與對眾生因果的深切關懷。尤其對於如半托迦一類,他們在古印度中與「賤民」比肩,長期失學,位於社會底端,按此背景來看,他們可能會是不具足理解能力或傾向輕慢佛法之人,若貿然勸說他們學習《法華經》,反而使其誹謗甚深法門,招致惡果。
然而,緊接著經文又言:「若彼等人自願前來,求聞正法者,法師應觀其根性,於力所能及之範圍,隨宜為說。」這表明:即便是被視為「不應主動親近」的對象,只要他們有真誠求法之心,佛法依然慈悲開放,法師有責任「隨力」應機施教。
此處顯示出《法華經》的一個關鍵精神——並非以人群之「身份」定奪其是否可修法,而是依據「信心與根性」來決定弘法的方式。在《法華經》教義中,只要其內心具足受法的意願,皆不應拒之門外。
從這個角度看,《法華經》並不排斥LGBTQ人士或性少數者,而是以「防止造業」之意加以規勸,並輔以「隨宜施教」的開闊態度,體現出法門雖深,而悲願尤廣的根本立場。
《法華經》以後的中期後期大乘佛教,基於「一切眾生皆有佛性」的如來藏思想立場上,反對一闡提等大惡的存在,更鮮少偏頗地描繪LGBTQ人士為惡業滿盈者。在後期大乘佛教的密法中,存在「雙身法」(Yab-Yum)的觀修行方式,象徵智慧與方便的結合。雖然傳統上多為男性與女性的結合,但在「雙身聖天法」的一些傳承儀軌經中,出現了男性—象頭神與男性—觀自在菩薩(即出自二者成為「兄弟夫婦」的表達)的雙身形象,這或許是用來象徵基於觀自在菩薩強烈的金剛菩提心的調伏,來自象頭神的世俗的淫欲,終被菩薩的出世的愛意所戰勝,從而達到了「大欲大愛」的智慧境界。
另外,「雙頭愛染明王」(愛染明王和不動明王的結合體),按日本天台密教的解說,這樣的形態可以成為《法華經》中的:一、「折伏」,這由不動明王的能斬斷一切利劍(猛烈的折伏)和套索(溫柔的折伏)表現出來。二、「攝受」,這由愛染明王的能分開慾望之弓與箭的形態表現出來。而這兩位明王,皆為男性,合體在一身當中,體現的則是「無畏」和「猛烈的魄力」。男性與男性的雙身,或雙頭凝結為一身,這些文獻・圖像上雖然可以向教義方面無限象徵下去,但在世俗上來看,也表明著密教在性別和性取向的象徵上具有一定的包容性。
議題四:LGBTQ人士可以出家修行嗎?
部派佛教
《巴利律大品》(Mahāvagga),《善見律毗婆沙》(Samantapāsādikā)中提到的幾種「不被允許出家」的人群,比如病人等,其中亦包括:
(1)「半托迦」(paṇḍaka):此詞指代多種性別或性行為非典型的人群。常被理解為性功能障礙者或性取向少數人士,包括部分跨性別或同性戀者。
(2)「雙形人」(ubhatovyañjanaka):生理上具有男女雙性徵者。
這些戒律,主要基於初期佛教僧團對於「清淨形象」的維護。
大乘佛教
大乘佛教本身源自在家人中心主義的部派集團,代表了恢復佛陀於人間顯現的真正平等之心,並以自利利他為旗幟,批判地革新部派佛教傳統為己任的佛教。
大乘佛教的菩薩戒主要為在家人施設,兼亦改定了部派佛教中提出的各種出家人戒本的問題,並增刪條目。
大乘佛教的菩薩戒,主要強調的是「發菩提心」,而非任何外在的表現。因此在大乘佛教菩薩戒中,從來不會明確提及「禁止半托迦(LGBTQ人士)出家」的文言。是否為LGBTQ人士,本來是固有身心的事情。若真能發起世俗菩提心,就是一位菩薩了,可以選擇在家修行,也可以選擇出家修行。如寂天著《入菩提行論・護戒品》中強調「若不護此心(菩提心),不能護學處」的道理,因此,大乘佛教的任何戒律,都是基於菩提心進行抉擇的,根據不同場合,不同情況,會有不同的調整。
出家菩薩或在家菩薩,若按照不同戒經標準,對於「行淫」問題也有種種不同的解釋。通則一定是「不捨菩提心」的。如果要按照較嚴苛的繼承更多部派佛教傳統的瑜伽行派的《瑜伽師地論菩薩戒品》的戒律來說,出家菩薩「不得行淫」;在家菩薩「不得五道行淫」。這些戒條,約束著包括LGBTQ人士的一切菩薩。問題在於瞭解自己的狀態,以及選擇什麼的問題。
另外一方面,作為在家菩薩或出家菩薩,若按《梵網經》來看,對於二種類的菩薩的行淫問題,並未出現「不得五道行淫」的標準,在家菩薩可以戀愛和婚姻,而出家菩薩則需獨身。同時,《梵網經》只定義「行淫」是「不正當關係中的性行為」,並強調教唆他人行淫,贊嘆他人行淫是菩薩戒重罪。另外有一種菩薩的「方便行淫」不算入重罪範疇,譬如:《維摩詰經》中的「以欲作勾牽」之語。《華嚴經》中出現的以行淫為方便的婆須蜜多羅女菩薩,皆屬此種類。但是,《梵網經》說道若「貪欲」是純粹為了自我享樂,也構成犯菩薩根本戒,因為在貪欲時忘記了利益眾生,也即捨棄了菩提心。寂天也曾在《入菩提行論・護戒品》中說:「直接或間接,所行為利他。」
因此,對於包括LGBTQ人士在內的一切菩薩,守護菩提心才是最重要的事情,行淫之事若也能間接促成利他,那也無所謂,不會障礙修行的聖道;反之,若不行淫,卻沒有直接或間接利他,那才是最根本的罪惡。
議題五:LGBTQ人士可以成佛嗎?
部派佛教中無有成佛觀,在此免談。大乘佛教中,與成佛之事最有關聯的經典,就是《法華經》了。
《法華經・提婆達多品》中的八歲龍女,尊崇《法華經》,也是一位法師。龍女或能男或能女,這種不定的性別顯現,就將LGBTQ人士代表了進去。這位八歲龍女也可以修行菩薩道乃至位階十地,更能憑借尊崇《法華經》的功德爾後顯現頓成佛果,這就已經在為一切LGBTQ人士作出證明,即:一切性別,均為一種顯現,並不障修聖道,並不會成為決定成佛的必然因。決定成佛的必然條件,一個在於有無發菩提心,另一個在於有無聽聞《法華經》確認實踐「一切眾生皆可成就」的道理,此二事均與性別無關。
《法華經・法師品》亦言,一切眾生皆以滿足三項軌則而成為法師。即:「入如來室,著如來衣,坐如來座」,此三項目分別對應的是:具備慈悲心、柔和忍辱、基於般若空性思想,就能正確開示教法,成為法師。這裡的三個項目,均強調的是內在發心境界,而非與任何外在性別產生聯繫。因此,LGBTQ人士當然也可以成佛,一切只關乎於發心修行,和外在表現沒有任何關係。
結語
綜觀從古印度社會至佛教內部的性別觀與修道觀之變遷,我們必須正視這樣一個歷史事實:LGBTQ人士的身份在長期宗教傳統中,時常被誤解、污名化,甚至制度性地排除在宗教修行的主流範式之外。部派佛教律藏中對「半托迦」等身份的排拒,與古代印度性別等級制密不可分,而大乘佛教初期諸如《造像功德經》、《瑜伽師地論》等經論中所流露出的「前世因果報應」式同性戀解釋,也依然帶有對LGBTQ群體的根本性偏見。
然而,《法華經》所開顯的「龍女頓成佛」、密教中愛染明王與不動明王的合體象徵、聖天法中男性與男性的雙身觀法等,在大乘佛教與密教的深層象徵體系中,已悄然埋藏著性別超越、眾生平等的智慧種子。這些教義若能被善巧地重新闡釋,將為性少數者的修行與成道開闢道路。
但必須指出的是:若佛教徒拘泥於固定宗派的某種教法或戒律體系,絕對化律典語句,而拒絕跨經典、跨歷史、跨宗派地反思經義與教義本懷,這本身便是一種「法執」。所謂「法尚應捨,何況非法」,佛陀反復教誡弟子不可執著文字、形式與規定,而應以智慧、慈悲與實相為本。將LGBTQ身份簡單套入「惡業所感」、「不淨之身」等標籤,正是典型的「以法障道」——看似守戒,實則背離菩提。
佛教,若失去了人間性與平等精神,便只剩戒律的外殼與形式的屍體。佛道,是為度眾生而設,不是為設門檻隔眾生。真正通向佛果的道路,必須跨越性別偏見與制度迷信,回歸發心與實踐的本質。
我們也必須承認,現存佛教文獻中對於LGBTQ人士的觀點是並存的——既有歧視性的、限制性的記載,也有包容、理解甚至肯定其成佛可能性的例證。然而,關鍵並不在於文獻如何分布,而在於我們作為現代佛教實踐者和研究者,在一個以人權、平等、尊嚴為核心價值的世界中,應當選擇什麼,堅持什麼。
願慈悲無畏的佛教,成為所有眾生——無論性別、性取向、身份如何——皆得安住、修行、得道的清淨道場!
願以此文若許功德,向從事性平運動的釋昭慧法師致敬!